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时期的经济帮助和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1. 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基本生活,2. 医疗补助:失业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医疗负担,3. 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增加再就业机会,4. 职业介绍:失业保险机构会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工作,5. 创业支持:部分地区还为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资金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失业保险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困难时期,尽快实现再就业。
01
Q
我省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A
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02
Q
失业保险费可否减免?能否缓缴?
A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单位和个人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特殊性,失业保险费不能缓缴,更不得减免。因特殊政策原因除外。
03
Q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是指:(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Q
失业人员应当到哪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应出示哪些材料?
A
(1)微信申领。关注公众号“四川e就业”进行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2)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05
Q
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
(1)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06
Q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A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07
Q
我省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A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08
Q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A
雅安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参保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目前标准为1320元/月。
09
Q
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医疗待遇有何规定?
A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0
Q
女性失业人员的妇女生育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A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11
Q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能享受哪些补助?
A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死亡的,不能享受此项待遇。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抚恤金可同时享受。
12
Q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创业成功了失业金还能领取吗?
A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3
Q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要入刑吗?
A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记者:郑瑶 整理
来源: 四川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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